时间:2025年03月20日 08:06
来源:大兴农场有限公司
作者:宋益琨
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企业具体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维护全体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者与经营者的合作,促进公司发展和职工各项劳动效率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甲乙双方代表集体平等协商,并经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大兴农场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期一年。合同有效期间,本合同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第三条甲方尊重工会代表、维护乙方利益和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权利。甲方在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事宜和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有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
第四条乙方有义务支持甲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接受教育、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发动和组织乙方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甲方建立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职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决定招聘职工的录用条件。招聘工作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并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甲方成批招收职工,应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重新作出决定。
第八条 甲方招用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乙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个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节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除季节工以外,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甲方依法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工会有权督促甲方与职工个人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义务监督公司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对甲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上级政策调整确需裁减人员的,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与下岗分流人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对在规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同时鼓励引导并靠政策扶持下岗分流人员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第三产业。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年薪收入按集团相关文件规定标准及考核结果执行。
第十六条机关各部门、管理区、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区域农服总站)及场直企业实行企业年薪制的在职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实行以岗定责、按岗定薪。薪酬标准根据《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大兴农场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集团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确定发放津贴、补贴标准按国家和集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集团、分公司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可以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专门就工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本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遇相关政策规定调整薪酬标准,公司将适时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甲方事先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工作的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
(二)甲方与工会和相关职工协商,如有不同意见,甲方与工会协商作出相应调整;
(三)对休息日、休假日工作的职工,符合安排补休条件的依法安排补休。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三条 甲方休息日为每周的周六和周日。从事农业生产单位的职工可根据农业季节性的劳动要求,采取农忙少休,允许串休,农闲多休的方式休息休假。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安排职工在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假日休假。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的权利。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按《大兴农场有限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职工出现退休、患病、负伤、失业、因公伤残(亡)、患职业病、生育、死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法享受保险待遇,公司必须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工会应协助企业做好职工的保险待遇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补充社会保险,其险种和标准经甲乙双方代表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甲方按照国家、省及集团的规定,对乙方提供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每年提取工资总额14%的福利费用,不断改善公司集体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并为乙方提供文体活动场地、设施,改善乙方医疗条件等各项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提出改善乙方福利待遇的项目,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实施。工会应协助、督促甲方做好保险福利工作。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 甲方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成立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委员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三十二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不断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使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甲方每年提出年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改造项目和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劳动安全设施改造立项及方案讨论,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每年寒暑季节负责采取防寒防暑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甲方必须对锅炉工、电工、电焊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工种(岗位)上的职工进行专门培训,使其持证上岗,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 甲方和工会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工会支持甲方依法进行劳动安全管理,配合甲方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支持甲方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有权参与对劳动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七条 甲方制定职工教育培训时间,征求工会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甲方建立职工岗前、岗中和转岗培训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合同期间每年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培训费用,使用范围是: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特殊技能持证上岗教育、学历教育及继续再教育等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间甲方保障和改善培训条件、项目、标准和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为90%,职工培训后达到有文化、有素质、有能力、有技术,遵守劳动纪律,能独立上岗操作的程度。
第八章 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代表均可提出变更变化的:
(一)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予答复并出面协商。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对原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后,应于七日内报送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未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代表均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一)公司被撤销、解散、兼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应在七日内向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同意续延本合同,则应约定续延期限,本合同在续延期内继续有效。
第九章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代表共同承担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义务。
第四十六条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可随时进行。
第四十七条 在监督和检查过程中,一方如发现对方有不践约或违约现象,应根据法律、法规及集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对方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紧急约见,对方在收到处理意见书或紧急约见报告后七日内必须对处理意见书给予书面答复或参与约见当面协商。
第四十八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通知对方召开协商会解决争议问题,对方应在五日内作出反应。双方协商一致的,应签订协议书,作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依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属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在协商解决、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有任何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妨碍社会稳定的过激行为。
第十章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照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可按工会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章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工会经费:甲方保证按时足额拨付乙方工会经费和上解经费,保证乙方日常活动经费按时到位。
第五十三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甲方要执行女职工“五期”保护的有关政策,要保证女职工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下,享受产假待遇,保证公司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职工子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五十四条 甲方有权约定乙方在保密岗位或技术岗位工作人员保守企业的秘密,不得泄密,如有泄密按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赔偿经济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报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签订后十日内报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十五日内对合同签订内容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建三江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建三江工会一份、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