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年03月27日 08:56
来源:前哨农场有限公司
作者:任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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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企业具体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维护全体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者与经营者的合作,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各项劳动效率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规章,通过甲乙双方代表集体平等协商,并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为期1年。合同有效期间,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第三条甲方尊重乙方依法享有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权利。甲方在研究决定企业重大事宜和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有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
第四条 乙方有义务支持甲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接受甲方组织的职业教育,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以及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五条 甲方建立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招用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应在职工上岗一个月之内订立。
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第七条 甲方按照“先企业内部调剂,后面向社会招收”和“条件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合理配置劳动力,以保障乙方的就业权利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八条 甲方招收职工或裁员,应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重新作出决定。
第九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乙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除季节工以外,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少于1 年。甲方依法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工会有权督促甲方与职工个人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义务监督企业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对甲方履行劳动合同的
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工资支付形式规定。
甲方按照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及劳动效率等因素进行评价,与乙方代表协商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根据职工技术业务水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职工的工资报酬。
第三章 工 资
第十五条 企业依据职工所从事的岗位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
第十六条 本企业主要实行“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为主,其他发放标准并行的分配方式。
第十七条 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给乙方工资。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经济效益下降,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应按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执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或其它原因停产半停产期间,甲方发给职工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
第十八条 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30日。
第十九条 甲方建立奖励制度,具体办法、条件、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可以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专门就工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本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
第二十二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甲方事先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工作的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
(二)甲方与工会和相关职工协商,如有不同意见,甲方与工会协商做出相应调整;
(三)依法向职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符合安排补休条件的依法安排补休。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故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休息日为: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职工出现退休、患病、负伤、失业、因公伤残(亡)、患职业病、生育、死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法享受保险待遇,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工会协助企业做好职工的保险待遇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不断改善本企业集体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并为乙方提供下列福利待遇及条件:
(一)文体活动场地、设施,名称为:文化活动广场、老干部文化活动中心;
(二)改善乙方居住条件,具体内容是:修路、修桥、建楼、绿化;
(三)改善乙方医疗条件,具体内容是:改善就医环境、购买高新技术设备、招用高端技术人才。
第二十九条 工会可以提出改善乙方福利待遇的项目,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实施。工会应协助、督促甲方做好保险福利工作。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条甲方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不断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使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甲方每年提出年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改造项目和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改造立项及方案讨论,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出现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甲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三十三条 甲方必须对以下工种(岗位)上的职工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持证上岗:医生、护士、教师、电工、电焊工、司炉工等。
第三十四条 甲方和工会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会支持甲方依法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配合甲方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情况,支持甲方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有权参与对劳动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五条 甲方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征求工会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甲方建立职工岗前、岗中和转岗培训制度。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合同期间每年初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业教育费用,职业教育费用的使用范围是:预备制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再教育、在岗深造教育、劳动技能等级签定培训。
第八章 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代表均可提出变更:
(一)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三)因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八条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予答复并出面协商。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对原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后,应于七日内(不含休息日,下同)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代表均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一)企业被撤销、解散、兼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应在七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同意续延本合同,则应约定续延期限,本合同在续延期内继续有效。
第九章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代表共同承担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义务。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可随时进行。
第四十四条 在监督和检查过程中,一方如发现对方有违约现象,应根据法律、法规及集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对方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紧急约见,对方在收到处理意见书或紧急约见报告后七日内必须对处理意见书给予书面答复或参与约见当面协商。
第四十五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通知对方召开协商会解决争议问题,对方应在五日内做出反应。双方协商一致的,应签订协议书,作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依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在协商解决、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有任何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妨碍社会稳定的过激行为。
第十章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照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可按工会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五十条 本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后10日内报送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5日内对合同签订内容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抚远市总工会、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三江分公司工会委员会、建三江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前哨农场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