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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山农场有限公司2024年集体合同

时间:2024年08月20日 09:30

来源:青龙山农场有限公司

作者:于广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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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企业具体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维护全体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劳动者与经营者的合作,提高劳动效率,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甲乙双方代表集体平等协商,经本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签订、履行本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合同是指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技能培训、保险和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1年,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有效期间,本合同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第五条 甲方尊重工会代表,维护乙方利益,有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权利。甲方在研究决定企业重大事宜和涉及乙方切身利益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六条 乙方有义务支持甲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接受教育、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以及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自觉组织起来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 甲方建立的重大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甲方招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规定,并在职工上岗30日内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九条甲方按照“先企业内部调剂,后面向社会招收”和“条件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甲方合理配置劳动力,保障乙方就业权利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第十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的方案和意见,应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成批招收职工,应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重新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乙方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不得无故拒绝。

第十三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职工个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除季节工以外,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应少于1年。甲方依法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工会有权督促甲方与职工个人依法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有义务监督企业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对甲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形式。

甲方按照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消耗量、技术业务标准等因素进行评价,与乙方代表协商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根据职工技术业务水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职工的工资报酬。

第三章  劳 动 报 酬

第十七条  甲方依据职工所从在岗位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

第十八条  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  甲方实行下列两项工资分配方式:

(一)计时工资;

(二)年薪。

甲方管理人员的基薪按月发放。工人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计时方式计算,具体标准执行《青龙山农场有限公司2024年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第二十条 甲方给职工发放的津贴、补贴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省和集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甲方保证应发工资人员全年足额发放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二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无故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五条企业休息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甲方可结合农业季节性的劳动要求,采取农忙少休,农闲多休允许串休的方式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 甲方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年假。企业视具体情况机动安排。

第五章  保 险 和 福 利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职工出现退休、患病、负伤、失业、因公伤残(亡)、患职业病、生育、死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法享受保险待遇;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工会应协助企业落实职工的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开展正常文体活动,全年应不少于3次。

第三十条 甲方按照国家、省及集团的规定,不断改善集体福利和文化设施。文体活动场地、设施名称为:职工活动中心、文化广场、职工书屋、职工学校、职工之家。

第三十一条依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于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甲方应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

职工子女享受九年义务期间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可以提出改善乙方福利待遇的项目,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实施。工会应协助、督促甲方做好保险福利工作。

第六章  劳 动 安 全 与 卫 生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甲方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成立劳动安全卫生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应对从事电焊、锅炉等特殊工种的职工进行专门培训,使其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甲方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出年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改造项目和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不断改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改造立项及方案讨论,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免费体检,对经劳动鉴定专业机构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甲方应免费给予治疗;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具体保护标准执行《青龙山农场有限公司2024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甲方和工会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会支持甲方依法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配合甲方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情况,支持甲方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有权参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第三十九条 甲方制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应征求工会意见。甲方建立职工岗前、岗中和转岗培训制度,保障培训经费及时到位。

第四十条  甲方要保证工会经费足额提取,并保证基层工会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活动经费。

第八章  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代表均可提出变更合同要求:

(一)本合同签订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相关条款无法履行的;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相关条款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予书面答复并当面进行协商。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

未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代表均可提出解除合同。

(一)企业被撤销、解散、兼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予以辞退:

(一)严重违反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者;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者;

(五)不胜任现职工作,不接受其他安排的;经过培训或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十五条甲乙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交书面说明。

第四十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同意续延本合同,则应约定续延期限,本合同在续延期内继续有效。

第九章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 甲乙双方代表共同承担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义务。

第四十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可随时进行。每年第四季度为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检查期。

第四十 在监督和检查过程中,一方如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集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对方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紧急约见,对方在收到处理意见书或紧急约见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针对处理意见书给予书面答复,或参与约见当面协商。

五十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方可约请另一方召开协商会解决争议问题,受约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反应。双方协商一致的,应签订协议书,作为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在协商解决、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有任何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妨碍社会稳定的过激行为。

第十章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五十 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时,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照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 乙方违反本合同,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工会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报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查。

第五十 本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7个工作日内报送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审查通过后执行。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收到合同15日内对合同签订内容未提出异议,合同生效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 本合同依法签订,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档案室、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建三江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建三江分公司工会委员会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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