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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哨农场有限公司 2024年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08:16

来源:前哨农场有限公司

作者:任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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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劳动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黑龙江省企事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黑劳社发〔2003〕107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农业企业的实际,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分配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条  企业实行“岗位工资”及“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形式为按月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岗位工资。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农(牧)场有限公司负责人绩效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北大荒集文〔2020〕62号)文件规定,分公司考核后执行;普通管理人员年底按《前哨农场有限公司全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哨司文〔2023〕48号)考核后发放。企业中的事业单位按行业规定标准发放薪酬。

第三条  职工工资收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形势、经济效益和当地社会平均水平提高等相关因素合理增长。

第四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上级部门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公司根据职工从事行业和岗位的特殊性,对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符合安排补休条件的要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六条  企业每月对职工支付一次工资,并于每月30日前以货币或委托银行代发的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企业不得苛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支付职工工资。

第七条企业职工应遵纪守法,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企业职工应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好本职工作和与本人岗位相对应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本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按规定报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协商双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企业如不按上述约定发放工资,职工有权申请工会与企业协商工资发放事宜,协商达不成协议,由工会申请上级工会和劳动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并于期满前60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建三江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前哨农场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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