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年10月31日 08:26
来源:红卫农场有限公司
作者:王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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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公司具体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维护全体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者与经营者的合作,促进公司发展和职工各项劳动效率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规章,通过甲乙双方代表集体平等协商,并经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为期1年。合同有效期间,本合同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内容。
第三条 甲方尊重工会代表权利和维护乙方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甲方在研究决策公司重大事宜和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有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
第四条 乙方有义务支持甲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接受教育、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以及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发动和组织乙方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甲方建立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职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招用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应在职工上岗一个月之内订立。
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用工管理
第七条 甲方按照“先公司内部调剂,后面向社会招收”和“条件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合理配置劳动力,以保障乙方的就业权利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八条 甲方成批招收职工,应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重新作出决定。
第九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乙方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个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事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甲方依法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工会有权督促甲方与职工个人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义务监督公司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对甲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形式规定。甲方按照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消耗量、技术业务标准等因素进行评价,与乙方代表协商确定公司的工资标准;根据职工技术业务水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职工的工资报酬。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甲乙双方代表协商确定公司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上年度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情况、同行业同类公司工资分配情况、物价上涨指数等,甲乙双方代表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标准增(减)幅度。
第十六条 本公司实行工资分配方式:
(一)岗位工资;
(二)年薪制工资。
第十七条 公司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工资,其他工勤人员实行岗位工资。
第十八条 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给乙方工资。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经济效益下降,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应按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标准执行。公司发生经济性裁员时,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向被裁职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28日之前。
第二十条 甲方建立奖惩制度(具体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北大荒集团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确定发放津贴、补贴标准,如:在职女职工卫生费、无工资收入
的职工代表补贴、劳动模范待遇等。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可以按照《工资集体协议》,专门就工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本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三条 甲方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经甲乙双方协商,可按农业生产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四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甲方事先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工作的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
(二)甲方与工会和相关职工协商,如有不同意见,甲方与工会协商作出相应调整;
(三)依法向职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符合安排补休条件的依法安排补休。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制度或者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休息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甲方可结合农业季节性的劳动要求,采取农忙少休,允许串休,农闲多休的方式休息休假。
第二十七条 甲方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职工连
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职工出现退休、患病、负伤、失业、因公伤残(亡)、患职业病、生育、死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法享受保险待遇;公司必须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工会应协助公司做好职工的保险待遇工作。
第三十条 甲方按照国家及黑龙江省的规定,对乙方提供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本公司集体福利。
第三十一条 工会可以提出改善乙方福利待遇的项目,经与
甲方协商一致后实施。工会应协助、督促甲方做好保险福利工作。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二条 甲方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三十三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不断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使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甲方每年提出年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改造项目和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改造立项及方案讨论,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公司职工职业病防治制度,定期开展职工职业病防治宣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每年寒暑季节负责采取防寒防暑措施。
第三十五条 甲方必须对农业生产技术人员及其他需持证上岗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其持证上岗,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 甲方和工会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会支持甲方依法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配合甲方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情况,支持甲方对危及公司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有权参与对劳动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 甲方制定职工教育培训时间,征求工会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甲方建立职工岗前、岗中和转岗培训制度。
第三十九条 甲方在合同期间每年初按上半年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业培训费用。职业培训费用的使用范围是职工参加各类业务学习、技能培训等。
第四十条 合同期间甲方按合同规定改善职业培训教学条件,增加职工培训人数,提高职工专业技能。
第八章 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代表均可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
(一)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
法履行的;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予答复并出面协商。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对原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后,应于七日内(不含休息日,下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未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代表均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一)公司被撤销、解散、兼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甲乙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应在七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同意续延本合同,则应约定续延期限,本合同在续延期内继续有效。
第九章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代表共同承担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义务。
第四十七条 集体合同履行期限内,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八条 在监督和检查过程中,一方如发现对方有不践约或违约现象,应根据法律、法规及集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对方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紧急约见,对方在收到处理意见书或紧急约见报告后七日内必须对处理意见书给予书面答复或参
与约见当面协商。
第四十九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通知对方召开协商会解决争议问题,对方应在五日内作出反应。双方协商一致的,应签订协议书,作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依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在协商解决、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有任何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妨碍社会稳定的过激行为。
第十章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照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可按工会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后10日内报饶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饶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5日内对合同签订内容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上报饶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三江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