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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2024年集体合同

时间:2024年11月07日 08:49

来源: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

作者:刘子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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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企业具体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维护全体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者与经营者的合作,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各项劳动效率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等法律、规章,经甲乙双方代表集体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有效期间,本合同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第三条  甲方应尊重和维护乙方利益,支持乙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甲方在研究决定企业重大事宜和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有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

第四条  乙方有义务支持甲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从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以及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五条  甲方建立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招用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应在职工上岗一个月之内订立。  

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第七条  甲方按照“先企业内部调剂,后面向社会招收”和“条件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合理配置劳动力,以保障乙方的就业权利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八条  甲方成批招收职工,应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重新做出决定。

第九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乙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个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除季节工以外,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少于1 年。甲方依法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工会有权督促甲方与职工个人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义务监督企业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对甲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工资支付形式规定。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及勤得利分公司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黑龙江省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按照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消耗量、技术业务标准等因素进行评价,与乙方代表协商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根据职工技术业务水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职工的工资报酬。

第三章  工资

第十五条  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正副职、勤得利分公司经理层薪酬按照集团《农(牧)场有限公司负责人绩效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北大荒集文〔2020〕62号)、建三江分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建三江分公司农场有限公司正副职薪酬考核办法(试行)》(北大荒建司文[2021]18号)、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分公司负责人绩效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黑北农发〔2023〕46号)文件规定执行,薪酬由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勤得利分公司普通管理人员实行与业绩考核挂钩的结构工资,包括基薪、绩效薪金、津贴三部分,工资按照《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分公司普通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黑北农发〔2023〕55号)、《勤得利分公司薪酬管理方案》(黑北农勤得利发〔2022〕18号)等文件规定的职务等级、工龄、技术等级标准支付。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普通管理人员按照《中共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建三江分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建三江分公司所属农场有限公司普通管理人员绩效与薪酬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北大荒建文〔2022〕21号)文件执行,实行与业绩考核挂钩的结构工资,机关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其中绩效薪酬由标准绩效薪酬和市场化绩效薪酬构成;场直单位及城镇综合管护中心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如超额完成指标,可根据绩效考核方案予以分红和发放超额绩效。企业工勤及辅助人员按照所属岗位工资标准实行岗位工资;内退人员工资按建三江分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农场有限公司、勤得利分公司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卫生部门中事业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事业工资标准执行;幼儿园中符合建垦局人联发〔2016〕1号文件所规定条件的人员按此文件执行,如本年度上级下发对基层企业指导性的薪酬标准文件,工资标准应按上级文件调整执行。

第十六条  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给乙方工资。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经济效益下降,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应按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的30日前,绩效工资待农场有限公司、分公司年度考核结束后,按考核结果兑现。甲方应做到工资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资。

第十八条  甲方建立奖惩制度,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勤得利分公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职工、员工给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在对违纪职工、员工处分时,应有工会领导参加,被处分职工、员工有申辩权。

第十九条  执行岗位工资享受津贴、补贴的,结合企业实际,根据国家、省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可以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专门就工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本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实行如下工时制度: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二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甲方事先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工作的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

(二)甲方与工会和相关职工协商,如有不同意见,甲方与工会协商做出相应调整;

(三)对休息日、休假日工作的职工,符合安排补休条件的依法安排补休。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过度的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休息日为:每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休息日。因农业生产受季节约束,农业生产相关部门可采取忙时少休、合理串休、农闲多休的方式休息休假。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按照《勤得利农场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勤场办发〔2015〕10号)及《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黑北农勤得利办发〔2015〕8号)文件执行。对职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出现退休、患病、负伤、失业、因工伤残(亡)、患职业病、生育、死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的,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工会应协助企业做好职工的保险待遇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甲方按照国家、省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规定,对乙方提供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本企业集体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按企业经营效益,合理给职工、员工在中秋节、元旦、春节等重大传统节日发放一定物质福利。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可以提出改善乙方福利待遇的项目,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实施。工会应协助、督促甲方做好保险、福利等工作。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  甲方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成立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委员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三十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不断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使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甲方每年提出年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改造项目和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改造立项及方案讨论,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每年寒暑季节负责采取防寒防暑措施。

第三十二条  甲方必须对锅炉工、电工、电焊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工种(岗位)上的职工进行专门培训,使其持证上岗,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三条  甲方和工会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会支持甲方依法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配合甲方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情况,支持甲方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有权参与对劳动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五条  甲方制定职工教育培训时间,征求工会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甲方建立职工岗前、岗中和转岗培训制度。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合同期间,每年初按当年计提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是: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勤得利分公司的干部和职工、员工参加场内与场外各类职业技能、生产技术培训班。

第三十七条  合同期间,甲方努力改善职业培训的教学条件,培训职工的比例为85%,类别为文教、卫生、农业、农机、畜牧养殖、经济作物种植及其它各行业,培训后达到熟练掌握岗位技能的程度。

第八章  其它内容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甲方保证按时足额拨付乙方工会经费和上解经费,保证乙方日常活动经费按时到位。

第三十九条 女职工、女员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甲方要执行女职工、女员工“五期”保护的有关政策,保证女职工、女员工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下,女职工、女员工生育产假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部分第39条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保证农场女职工卫生费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职工、员工子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九章  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代表均可提出变更合同。

(一)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三)因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予答复并出面协商。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对原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后,应于七日内(不含休息日,下同)报送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未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代表均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一)企业被撤消、解散、兼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因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应在七日内向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章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代表共同承担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义务。

第四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七条  在监督和检查过程中,一方如发现对方有不践约或违约现象,应根据法律、法规及集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对方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紧急约见,对方在收到处理意见书或紧急约见报告后七日内必须对处理意见书给予书面答复或参与约见当面协商。

第四十八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通知对方召开协商会解决争议问题,对方应在五日内做出反应。双方协商一致的,应签订协议书,作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依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在协商解决、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有任何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妨碍社会稳定的过激行为。

第十一章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照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可按工会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章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报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集体合同经勤得利农场有限公司一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勤得利分公司七届三次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报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15日内对合同签订内容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2024年 1月 1日—2024年12月31日。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报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建三江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会、档案室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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