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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江农场有限公司2024年集体合同

时间:2024年11月06日 14:34

来源:浓江农场有限公司

作者:张久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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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公司具体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维护全体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和职工各项劳动效率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甲乙双方代表集体平等协商,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期1年。合同有效期间,本合同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第三条  甲方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乙方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权利。甲方在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事宜和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有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

第四条  乙方有义务支持甲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接受教育、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以及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动员和组织乙方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甲方建立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职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招用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应在职工上岗一个月之内订立。

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第七条  甲方按照“先公司内部调剂,后面向社会招聘”和“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合理配置劳动力,以保障乙方的就业权利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公司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的内容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列为合同的附件 ,乙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不得违法刁难。

第十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个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规定情形外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为1-3年。甲方依法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变

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报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十三条  工会有权督促甲方与职工个人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义务监督公司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对甲方履行

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职工所从事的岗位实行按劳分配,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工资支付形式的规定。

 第十职工工资具体发放标准按《北大荒集团黑龙江

浓江农场有限公司2024年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甲乙双方代表协商确定公司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上年度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情况、同行业同类企业工资分配情况、物价上涨指数等相关因素经集团、分公司批准后合理增长。

第十七条  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甲方应按时支付给乙方的工资。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经济效益下降,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应按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执行。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或其他原因停产半停产期间,甲方发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不低于当

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

   第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30日之前。

   第十九条  甲方建立奖励制度,具体办法、条件、标准按

浓江农场有限公司各行业、各阶段制定的具体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对乙方发放津贴、补贴以及奖励的标准严

格按照国家、省和集团、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可以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就工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的《北大荒集团黑龙江浓江农场有限公司2024年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本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乙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甲方事先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工作的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

(二)甲方与工会和相关职工协商,如有不同意见,甲方与工会协商作出相应调整;

(三)依法向职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符合安排补休条件的依法安排补休。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无故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休息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甲方可结合农业季节性的劳动要求,采取农忙少休,允许串休,农闲多休的方式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  甲方依法保障员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按《浓江农场有限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执行。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

费。

第二十八条  职工出现退休、患病、负伤、失业、因公伤残(亡)、患职业病、生育、死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法享受保险待遇;公司必须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工会应协

助企业做好职工的保险待遇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甲方按照国家、省及北大荒集团的规定,对乙方提供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断改善公司集体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为乙方提供文体活动场地、设施,改善医疗条件,职

工享受取暖补贴等各项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提出改善乙方福利待遇的项目,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实施。工会应协助、督促甲方做好保险福利工

作。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  甲方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建立健全

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工

会参与劳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讨论,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具体保护标准按《北大荒集团黑龙江浓江农场有限公司2024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对从事电焊工、锅炉工等特种行业的职工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安排

上岗。

 第三十五条  甲方和工会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会支持甲方依法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配合甲方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情况,支持甲方对危及公司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有权参与对劳动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

程。

第七章  职业培训和工会经费

 第三十七条  甲方制定职工教育培训时间,征求工会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甲方建立职工岗前、岗中和转岗培训制度。保证培训经费足额到位。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合同期间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业培训费用,职业培训费用的使用范围是: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特殊技能持证上岗教育、学历教育及继续再教育等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间甲方改善职业培训教学条件、项目、标准、培训比例、类别。保障培训后职工达到有文化、有素质、有能力、有技术、遵守劳动纪律、能独立上岗操作的程度。

第四十条  甲方要保证工会经费足额提取,按时到位,

工会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第八章  劳动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乙方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

第四十二条  甲方执行考勤制度,乙方公出、休假、因私请假,要履行请销假手续,乙方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无故不打卡的均视为旷工。

 第四十三条  甲方依据《浓江农场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参考依据,甲方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代表均可提出变更变化的;

(一)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予

答复并出面协商。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对原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后,应于7日内(不含休息日,下同)报送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未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代表均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一)公司被撤消、解散、兼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应在10日内向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的约定的合同终止条

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章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代表共同承担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义务。

第五十条  合同履行期限内甲乙双方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和检查过程中,一方如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集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对方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紧急约见,对方在收到处理意见书或紧急约见报告后7日内必须对处理意见书给予书面答复或

参与约见当面协商。

第五十二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通知对方召开协商会解决争议问题,对方应在5日内作出反应。双方协商一致的,应签订协议书,作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依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在协商解决、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有任何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妨碍社会稳定的过激行为。

第十一章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照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给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承

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章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培养企业人才,甲方委托各大院校、科研等单位定向培养大、中专以上的毕业生,应事先与代培人员签订合同,毕业后必须在本企业工作五至十年以上才允许流动。否则,应向企业加息偿还培养费(包括:工资、培训费、交通费、补助费等发生费用)。

第五十七条  甲方有权约定乙方在保密岗位或技术岗位工作人员保守企业的秘密,不得泄密,如有泄密按合同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赔偿经济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报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报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15日内对合同签订内容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建三江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一份、农场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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