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年11月05日 08:53
来源:红卫农场有限公司
作者:王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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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劳动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黑龙江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经公司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公司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重点向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高精尖人才岗位倾斜。
第二条 职工工资水平要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经济效益增长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
第三条 公司工作人员实行管理人员执行年薪制、其他人员执行岗位工资的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标准按《农(牧)场有限公司负责人绩效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北大荒集文〔2020〕62号)《红卫农场有限公司普通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和《红卫农场工勤人员工资分配调整方案》(卫场文〔2019〕25号)文件执行,今后如出台新文件则按新文件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公司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应不低于黑龙江省发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公司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
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第六条 公司按相关文件规定以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七条 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按规定上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职工双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协商双方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违约责任:公司如不按上述约定发放工资,由职工代表和工会与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达不成协议,由工会申请上级工会及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如职工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公司按照管理条例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扣发工资。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后,如遇不可抗力、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内容。
第十一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对本协议未予明确的其它事项,双方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并于协议期满前60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上报饶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三江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