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年11月07日 10:14
来源:鸭绿河农场有限公司
作者:宋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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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鸭绿河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并进一步规定企业与在岗员工的 责、权、利和岗位的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劳动合同、岗位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岗位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条 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与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出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它凭证。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一) 公司可以与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试用期可以约定3个月。公司范围内调入的员工可不约定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请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试用期限相应顺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具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
(三)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并将完成任务期限设置为劳动合同期限,任务结束,合同即行终止;
(四) 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七条 劳动合同续签程序
(一)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45日,人力资源部向用人部门征求劳动合同续签意向。
(二)根据用人部门续签意见,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发出《终止/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三)员工在收到《终止/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本人续签意向,未按期反馈意见的,按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
(四)公司与员工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在劳动合同到期前5个工作日续签劳动合同;若双方未能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则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 甲乙双方自签订劳动合同后,甲方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包括试用期)。
第九条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保证信息准确、字迹清晰、没有涂抹,保证劳动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及严肃性。
第十条 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的家庭住址,作为接收公司邮寄文件、信函等的有效送达地址,当员工家庭住址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 员工签字前,必须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条款,并在空白处签署“本人已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并完全同意”字样。
第十二条 岗位聘任文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等各种专项协议,均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公司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应另行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培训协议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从事负有保密义务或特殊岗位的员工,应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违约涉及的违约金及赔偿条款按照协议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安排的工作岗位,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共同履行对员工的管理,包括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能力评价、工作业绩考核等。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条件,支付员工薪酬,建立社会保险和基本福利待遇,保障员工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因工作岗位变动,但对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原则上可不做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变更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员工变更身份证、家庭住址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3日通知人力资源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满30日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3日的,按旷工处理,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缴其占用的公司财物,员工因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 在试用期内,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达不到岗位工作要求的;
(二) 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 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个人重大情况导致公司在违背事实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四) 有泄露公司秘密,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严重失职、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现实或潜在利益损失的;
(五) 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总公司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一)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公司范围内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本人不在的,交由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上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出现其他裁员情形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岗位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岗位合同。
第三十条 岗位合同期限岗位合同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
第三十一条 岗位合同续签程序。
(一) 员工岗位合同期满前45日,人力资源部向用人部门征求岗位合同续签意向。
(二) 根据用人部门续签意见,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发出《终止/续签岗位合同意向书》或《终止岗位合同通知书》。
(三) 员工在收到《终止/续签岗位合同意向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本人续签意向,未按期反馈意见的,按公司维持原岗位合同约定条件续签。
(四) 公司与员工就续签岗位合同达成一致的,在岗位合同到期前5个工作日续签岗位合同;若双方未能就续签岗位合同达成一致,则依法终止岗位合同。
第三十二条 员工签订岗位合同应保证信息准确、字迹清晰、没有涂抹,保证劳动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及严肃性。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岗位合同中填写的家庭住址,作为接收公司邮寄文件、信函等的有效送达地址,当员工家庭住址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四条 员工签字前,必须认真阅读岗位合同条款,并在空白处签署“本人已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并完全同意”字样。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按照签订的岗位合同和安排的工作岗位,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六条 岗位合同签订后,因工作职责等变动等,岗位合同内容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岗位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七条 岗位合同签订后,如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等,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岗位合同,重新签订新的岗位合同。劳动合同信息不变,则不需要进行变更。
第三十八条 若岗位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劳动合同未解除或终止,需重新签订岗位合同。
第三十九条 岗位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岗位合同随之解除或终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岗位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岗位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员工要妥善保管好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岗位合同,因个人原因丢失劳动合同、岗位合同的,公司不予补办。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当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时,本办法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