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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河农场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时间:2024年11月06日 08:38

来源:洪河农场有限公司

作者: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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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分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北大荒集发〔2022〕20号),《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建三江分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北大荒建司办文〔2022〕21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本级,各管理区、场直各单位、公司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公司本级、各管理区、场直各单位、公司各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第四条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1.工商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

2.企业治理及管理架构、各治理结构中主要成员信息等。

3.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4.深化改革相关信息。

5.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6.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7.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8.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3.公开后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和各单位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公司官方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范围、信息公开内容、联络方式等进行公开,并按要求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链接。

第九条信息公开坚持“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原则,提供信息的单位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单位形成的信息要逐条审核、逐级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第十条信息公开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原则,提供信息的单位在公开信息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公司保密和内控制度要求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提供信息的单位要履行信息公开提出、审核、批准、发布的程序,使用公司官网发布信息时要填写《洪河农场有限公司官网“信息公开”信息发布审批单》(见附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并抄送公司办公室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发布。

第四章  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认真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结合单位实际,研究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边界范围,依法界定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应重视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信息公开前需经保密部门审批,并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日常和年度信息公开运行管理机制,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分公司重点工作督办、考核事项清单,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公司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确定。

第十七条公司各管理区,场直各单位,公司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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