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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江农场有限公司2024年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时间:2024年11月08日 08:38

来源:浓江农场有限公司

作者:张久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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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劳动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黑龙江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公司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薪酬分配原则。公司薪酬分配坚持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兼顾公平原则、坚持业绩评价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分配与员工的绩效和贡献相关联,按照员工的贡献、能力、经验、职位和市场价值等因素来确定薪酬水平,实行重业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条 执行标准。公司执行年薪工资和岗位工资制度。普通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工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

1、农场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正副职薪酬提取比例和额度按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农(牧)场有限公司负责人绩效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大荒集发〔2020〕62号)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建三江分公司农场有限公司正副职薪酬考核管理办法》(北大荒建司文〔2021〕18号)文件执行。

2、浓江农场有限公司属于二型农场,按北大荒建文〔2022〕21号文件,农场有限公司机关部门正职薪酬标准14.4万元,其中:基本薪酬7.2万元,标准绩效薪酬4.4万元,市场化绩效薪酬2.8万元。农场有限公司机关部门正部级薪酬标准为部长的90%;副部长薪酬标准为部长的80%;部门副部级薪酬标准为部长的75%; 部门一级职员薪酬标准为部长的70%,二级职员薪酬标准为部长的65%,三级职员薪酬标准为部长的60%。

3、农场有限公司管理区正职薪酬标准15.6万元,其中:基本薪酬7.8万元,标准绩效薪酬4.7万元,市场化绩效薪酬3.1万元。管理区副职薪酬标准为正职的80%; 管理区一级职员薪酬标准为管理区正职70%,二级职员薪酬标准为管理区正职65%,三级职员薪酬标准为管理区正职60%,管理区统计兼出纳薪酬参照机关三级职员标准

4、直属企业部门正职薪酬标准12.96万元,其中:基本薪酬7.2万元,绩效薪酬5.76万元。副职薪酬标准为正职的80%; 一级职员薪酬标准为正职的70%,二级职员薪酬标准为正职的65%,三级职员薪酬标准为正职的60%。超额绩效薪酬具体计发标准以各单位实施方案为准。

5、中心正职薪酬标准12.24万元,其中:基本薪酬7.2万元,绩效薪酬5.04万元。副职薪酬标准为正职的80%; 一级职员薪酬标准为正职的70%,二级职员薪酬标准为正职的65%,三级职员薪酬标准为正职的60%。超额绩效薪酬具体计发标准以实施方案为准。

6、农场有限公司离岗待退人员在待退期间,按离岗待退时的职级参照当期同职级的基薪标准发放离岗待退生活费。

7、医院实名制岗位按照事业工资标准实行岗位工资;实名制以外的人员参照事业工资的80%发放。幼儿园幼儿教师工资参照事业工资的80%发放。如上级部门因改革需工资调整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8、企业工人执行工人岗位工资。

9、上级部门有薪酬工资调整意见时,公司可召开专题会议落实执行。管理人员工资结合《浓江农场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和《浓江农场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按员工考核得分加权计算薪酬;直属企业和城镇综合管护中心薪酬标准按各单位实施方案执行;执行薪酬制度的普通管理人员不再享受任何形式的岗位津贴。

第三条  增长幅度。员工工资收入标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经济效益的增长,来确定职工年薪增长幅度。

第四条  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公司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休假管理。根据农业企业生产的特点,实行农忙时少休,农闲时多休的休假制度,对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符合安排补休条件的要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六条  发放形式。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基本年薪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代职工工资。

第七条  工资福利制度。公司员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双方责任。公司如不按上述约定发放工资,员工有权申请工会与公司协商工资发放事宜,协商达不成协议时,由工会申请上级工会和劳动部门协商解决。如工作优秀,可按本部门、本行业考核标准,给予奖励。员工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薪酬的内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签订后,如遇有不可抗力、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必须向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商变更或解除说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条款。

第十条  法律约束力。本协议对公司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协商双方应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并于期满前60日内进行下年度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二条  备案管理。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报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备案,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15日内对协议签订内容未提出异议,本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如对集体合同(协议)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协议)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对专项集体合同(协议)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附则。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北大荒集团、建三江分公司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北大荒集团、建三江分公司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二份,建三江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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