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年11月24日 08:19
来源:建三江分公司
作者:冯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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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党员和公职人员担当作为,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驻北大荒集团纪检监察组、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在垦区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肃查处诬告陷害
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有关机关、单位反映或者公开散布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意图使被检举控告人受到责任追究或者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的行为。包括出于个人政治目的捏造事实,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因为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为了一己之私造谣中伤他人的;由于个人恩怨、嫉妒心理无中生有,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发泄私愤的,等等。专项整治行动着力为敢于善于斗争、敢于担当作为、敢抓善管不怕得罪人的党员和公职人员撑腰鼓劲,重点查处以下诬告陷害行为:
(一)为实现个人政治图谋实施诬告陷害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巡视巡察、审查调查工作的;
(三)手段恶劣,强迫、唆使、雇佣他人或者冒名实施诬告陷害的;
(四)经核查已有明确结论,仍重复举报,继续实施诬告陷害的;
(五)对被诬告陷害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重点查处的诬告陷害行为。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驻北大荒集团纪检监察组、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坚持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绝不姑息。对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罚款。对于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处理。
二、积极稳妥澄清正名
对党员和公职人员因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并符合规定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妥善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正名,及时传递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三、支持保障依法行使监督权利
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监督权和检举控告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鼓励支持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客观公正真实反映问题;倡导全社会自觉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大力弘扬向上向善新风正气,共同营造团结和谐奋进的社会氛围。
支持鼓励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提供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0451-55198210(驻北大荒集团纪检监察组)
12389(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驻北大荒集团纪检监察组
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
2025年10月23日








